用于工業、科學、攝影、農業、園藝和林業的化學品;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,未加工塑料 物質;肥料;滅火用合成物;淬火和焊接用制劑;保存食品用化學品;鞣料;工業用粘合劑。
第一類主要包括用于工業、科學和農業的化學制品,包括用于制造屬于其他類別的產 品的化學制品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—堆肥; ———非食品防腐鹽; ———某些特定的食品工業用添加劑(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)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—未加工的天然樹脂(第二類); ———醫學科學用化學制品(第五類); ———殺真菌劑、除莠劑和消滅有害動物制劑(第五類); ———文具用或家用粘合劑(第十六類); ———食品用防腐鹽(第三十類); ———褥草(腐殖土的覆蓋物)(第三十一類)。
顏料,清漆,漆;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;著色劑,媒染劑;未加工的天然樹脂;繪畫、裝飾、印刷和藝術用金屬箔及金屬粉。
第二類主要包括顏料、染料和防腐制品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工業、手工業和藝術用顏料、清漆和漆; ——服裝染料; ——食品和飲料用著色劑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未加工的人造樹脂(第一類); ——洗衣和漂白用上藍劑(第三類); ——美容用染料(第三類); ——顏料盒(學校用文具)(第十六類); ——絕緣顏料和絕緣漆(第十七類)。
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;清潔、擦亮、去漬及研磨用制劑;不含藥物的肥皂;香料,香精油,不含藥物的化妝品,不含藥物的潤發乳;不含藥物的牙膏。
第三類主要包括清潔制劑和不含藥物的梳妝用制劑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人類或動物用除臭劑; ——室內芳香劑; ——梳妝用衛生制劑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清潔煙囪用化學制品(第一類); ——生產過程中用的去漬制劑(第一類); ——非人用、非動物用除臭劑(第五類); ——磨石和砂輪(手工具)(第八類)。 ——含藥物的洗發水,藥皂,含藥物的潤發乳和含藥物的牙膏(第五類)
工業用油和油脂;潤滑劑;吸收、潤濕和粘結灰塵用合成物;燃料(包括馬達用燃料)和照明材料;照明用蠟燭和燈芯。
第四類主要包括丁業用油和油脂,燃料和照明材料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某些特殊的工業用油和油脂(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)。
藥品,醫用和獸醫用制劑;醫用衛生制劑;醫用或獸醫用營養食物和物質,嬰兒食品;人用和動物用膳食補充劑;膏藥,繃敷材料;填塞牙孔用料,牙科用蠟;消毒劑;消滅有害動物制劑;殺真菌劑,除莠劑。
第五類主要包括藥品和其他醫用或獸醫用制劑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除梳妝用制劑以外的個人保健用衛生制劑; ——含藥物的洗發水、肥皂、洗劑和牙膏; ——嬰兒和失禁者用尿布; ——非人用、非動物用除臭劑: ——膳食補充劑,為正常飲食提供補充或為健康目的; ——醫用或獸醫用代餐物、營養食物和飲料; ——不合煙草的醫用卷煙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梳妝用衛生制劑(第三類); ——人用或動物用除臭劑(第三類); ——矯形用繃帶(第十類); ——非醫用、非獸醫用的代餐物、營養食物和飲料(第二十九類、第三十類、第三十一類、第三十二類或第三十三類)。
普通金屬及其合金;金屬礦石;金屬建筑材料;可移動金屬建筑物;普通金屬制非電氣用纜線;金屬小五金具;存儲和運輸用金屬容器;保險箱。
第六類主要包括未加工的和半加工的金屬,金屬礦石,以及某些普通金屬的制品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用于進一步加工的金屬箔或金屬粉,例如:用于3D打??; ——金屬建筑材料,例如:鐵軌用金屬材料,金屬管及金屬管道; ——金屬小五金具,例如:螺栓,螺絲,釘子,家具腳輪,窗栓; ——可移動金屬建筑物或金屬建筑結構,例如:活動房屋,游泳池,獸籠,溜冰場; ——不按照功能或用途分類的某些普通金屬制品,例如:多用途普通金屬盒,塑像,普通金屬制藝術品及半身塑像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因為其化學特性在工業和科學研究中被用作化學品的金屬盒礦石,例如:鋁土,汞,銻,堿金屬及堿土金屬(第一類); ——繪畫、裝飾、印刷和藝術用金屬箔及金屬粉(第二類); ——電纜(第九類),非金屬、非電氣纜繩(第二十二類); ——作為衛生設備部件的管道(第十一類),非金屬軟管和非金屬柔性管(第十七類),非金屬硬管(第十九類); ——家養寵物用籠子(第二十一類); ——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普通金屬制品,例如:手工操作的手工具(第八類),回形針(第十六類),家具(第二十類),廚房用具(第二十一類),家用容器(第二十一類)。
機器和機床;馬達和引擎(陸地車輛用的除外);機器聯結器和傳動機件(陸地車輛用的除外);非手動農業器具;孵化器;自動售貨機。
第七類主要包括機器、機床、馬達和引擎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各類馬達和引擎的部件; ——電動清潔機器和裝置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某些特殊的機器和機床(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); ——手動的手工具和器具(第八類); ——陸地車輛用馬達和引擎(第十二類)
手工具和器具(手動的);刀、叉和勺餐具;隨身武器;剃刀。
第八類主要包括各種行業的作為工具使用的手動器具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貴重金屬制刀、叉和勺餐具; ——電動剃刀和修剪刀(手工器具)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某些特殊器具(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); ——馬達帶動的機床和器具(第七類); ——外科手術刀(第十類); ——作為火器的隨身武器(第十三類); ——切紙刀(第十六類); ——擊劍用兵器(第二十八類)。
科學、航海、測量、攝影、電影、光學、衡具、量具、信號、檢驗(監督)、救護(營救)和教學用裝置及儀器;處理、開關、轉換、積累、調節或控制電的裝置和儀器;錄制、傳送、重放聲音或影像的裝置;磁性數據載體,錄音盤;光盤,DVD盤和其他數字存儲媒介;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;收銀機,計算機器,數據處理裝置,計算機;計算機軟件;滅火設備。
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實驗室科研用儀器及器械; ——操縱船舶用裝置和儀器,如測量和傳令儀器及器械; ——量角器; ——穿孔卡式辦公機械; ——不論錄制媒體或傳播途徑的所有的計算機程序和軟件,即包括錄制在磁性媒體上的軟件或從遠程計算機網絡上下載的軟件。 尤其不包括: ——下列電動儀器及器械: (1)廚房用電氣裝置(食品碾磨和攪拌器、榨果汁器、電動磨咖啡器等)和使用電動機的其他設備及器具,所有這些歸入第七類; (2)抽取或分發燃料的器具(第七類); (3)電動剃刀,修剪刀(手工器具)和熨斗(第八類); (4)用于房間供暖或液體加熱、烹調、通風等電器設備(第十一類); (5)電動牙刷和梳子(第二十一類); ——鐘表和其他計時器(第十四類); ——主時鐘(第十四類); ——與外接顯示屏或監視器連用的娛樂和游戲裝置(第二十八類)。
外科、醫療、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;假肢,假眼和假牙;矯形用物品;縫合用材料;殘疾人專用治療裝置;按摩器械;嬰兒護理用器械、器具及用品;性生活用器械、器具及用品。
第十類主要包括主要用于診斷、治療及改善人和動物的功能或健康狀態的外科、內科、牙科及獸醫用儀器、器械及用品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醫療用支撐繃帶和特種服裝,例如:壓力衣,靜脈曲張用長襪,拘束衣,矯形鞋; ——月經、避孕及分娩用儀器、器械及用品,例如:月經杯,子宮帽,避孕套,分娩褥墊,產鉗; ——由人造或合成材料制成的植入用假體及治療用具,例如:人造外科移植物,人造乳房,腦起搏器,可生物降解的骨固定植入物; ——醫用特制家具,例如:醫用或牙科用手扶椅,醫用氣褥墊,手術臺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醫用輔料和吸收性衛生用品,例如:橡皮膏,包扎用紗布和繃帶,防溢乳墊,嬰兒尿布和失禁用尿布,衛生棉條(第五類); ——活體外科移植物(第五類); ——醫用無煙草香煙(第五類)和電子香煙(第三十四類); ——輪椅和電動代步車(第十二類); ——按摩用床和醫院用床(第二十類)。
照明、加熱、蒸汽發生、烹飪、冷藏、干燥、通風、供水以及衛生用裝置。
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空氣調節裝置; ——電或非電的暖床器,暖水袋,長柄暖床爐; ——非醫用電熱墊和電熱毯: ——電水壺; ——電熱服裝; ——電烹調用具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制造蒸汽的裝置(機器部件(第七類);
運載工具:陸、空、海用運載裝置。
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陸地車輛用馬達和引擎; ——陸地車輛用聯結器和傳動機件; ——氣墊船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某些非運輸用途的特種車輛(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) ——車輛的某些部件(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); ——鐵路用金屬材料(第六類); ——非陸地車輛用馬達、引擎、聯結器和傳動機件(第七類); ——所有馬達和引擎的部件(第七類)。
火器;軍火及彈藥;爆炸物;煙火。
第十三類主要包括火器和花炮產品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 ——火柴(第三十四類)。
貴重金屬及其合金;首飾,寶石和半寶石;鐘表和計時儀器。
第十四類主要包括貴重金屬, 某些貴重金屬制品或鍍貴重金屬制品, 首飾和鐘表及其零部件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首飾,包括仿真首飾,例如:人造寶石首飾; ——襯衫袖扣,領帶飾針,領帶夾; ——鑰匙圈和鑰匙鏈以及上面掛的小飾物; ——首飾小飾物; ——首飾盒; ——首飾和鐘表的零部件,例如:首飾用扣環和珠子,鐘表機芯,鐘針,表發條,表蒙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作為數據處理設備的智能手表(第九類); ——非首飾用、非鑰匙鏈用、非鑰匙圈用小飾物(第二十六類); ——按照材質分類的非貴重金屬制或非鍍有貴重金屬的藝術品,例如:普通金屬藝術品(第六類),石、混凝土或大理石藝術品(第十九類),木、蠟、石膏或塑料藝術品(第二十類),瓷、陶或玻璃藝術品(第二十一類); ——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貴重金屬制品或鍍貴重金屬制品,例如:繪畫、裝飾、印刷和藝術用金屬箔及金屬粉(第二類);牙科用金汞合金(第五類);刀叉餐具(第八類);電觸點(第九類);金筆尖(第十六類);茶壺(第二十一類);金銀線制繡品(第二十六類);雪茄煙盒(第三十四類)。
樂器。
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機械鋼琴及其附件; ——八音盒; ——電動和電子樂器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錄音、播音、擴音和放音裝置(第九類)。
紙和紙板;印刷品;書籍裝訂材料;照片;文具和辦公用品(家具除外);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劑;藝術家用或繪圖用材料;畫筆;教育或教學用品;包裝和打包用塑料紙、塑料膜、和塑料袋;印刷鉛字;印版。
第十六類主要包括紙和紙板及其制品和辦公用品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切紙刀和切紙機; ——夾持或保護紙的套、封皮或裝置,例如文件夾,夾錢用夾子,支票簿夾,夾紙曲別針,護照套,剪貼集; ——某些辦公用機器,例如:打字機,速印機,辦公用郵資蓋印機,削鉛筆器; ——藝術家和室內外油漆匠用繪畫涂漆用具,例如:藝術家用水彩顏料碟,畫家用畫架和調色盤,房屋油漆用輥子,顏料盤; ——某些一次性紙制品,例如:紙圍涎,紙手帕和紙桌布; ——某些不按照功能和用途分類的紙制品和紙板制品,例如:包裝用紙制袋子,封套和容器,紙制或紙板制雕像、塑像和藝術品,諸如紙制小雕像、鑲框或未鑲框的平版印刷品、油畫何水彩畫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顏料(第二類); ——藝術家用手工具,例如:抹刀,雕塑鑿刀(第八類); ——教學儀器,例如:視聽教學儀器、急救訓練用人體模型(第九類),玩具模型(第二十八類); ——某些按其功能和用途分類的紙制品和紙板制品,例如:相紙(第一類),研磨紙(第三類),紙制百葉簾(第二十類),桌用紙質杯盤(第二十一類),紙質床單和枕套(第二十四類),紙衣服(第二十五類),卷煙紙(第三十四類)。
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膠、古塔膠、樹膠、石棉、云母及這些材料的代用品;生產用成型塑料制品;包裝、填充和絕緣用材料;非金屬軟管。
第十七類主要包括電絕緣、隔熱或隔音材料,以及生產用塑料片、板或桿,和屬于本類的這些原材料的制品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修復輪胎用橡膠材料; ——橡膠或塑料制襯墊及填充物; ——抗污染的浮動屏障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本類原材料制品(查閱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分類表)。
皮革和人造皮革;毛皮;行李箱和背包;雨傘和陽傘;手杖;鞭,馬具和鞍具,動物用項圈、皮帶和衣服。
第十八類主要包括皮革、人造皮革及其制成的某些制品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行李箱和背包,例如:手提箱,旅行箱,旅行包,抱嬰兒用吊袋,書包; ——行李牌; ——名片夾何錢包; ——皮革或皮革板制箱和盒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人用的皮制的服裝、鞋、帽(第二十五類); ——為所裝產品定制的包或箱,例如:筆記本電腦專用包(第九類),照相機或攝影設備專用包或箱(第九類),樂器盒(第十五類),帶輪或不帶輪的高爾夫球袋(第二十八類),滑雪板和沖浪板專用袋(第二十八類); ——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皮革、人造皮革、毛皮制品,例如:磨剃刀的皮帶(第八類),拋光用皮革(第二十一類),清潔用麂皮(第二十一類),服飾用皮帶(第二十五類)。
非金屬的建筑材料;建筑用非金屬剛性管;柏油,瀝青;可移動非金屬建筑物;非金屬碑。
第十九類主要包括非金屬建筑材料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半成品木材(如橫梁、板、護板); ——膠合板; ——建筑用玻璃(如平板、玻璃瓦片); ——路標用玻璃顆粒; ——混凝土制信箱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水泥貯藏或防水用制劑(第一類); ——防火制劑(第一類)。
家具,鏡子,相框;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、角、象牙、鯨骨或珍珠母;貝殼;海泡石;黃琥珀,存儲或運輸用非金屬容器。
第二十類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,由木、軟木、葦、藤、柳條、角、骨、象牙、鯨骨、貝殼、琥珀、珍珠母、海泡石以及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金屬家具,野營用家具,槍架,報紙陳列架; ——室內窗用百葉簾或遮光簾; ——寢具,例如:床墊,彈簧床墊,枕頭; ——鏡子,家具用和梳妝用鏡; ——非金屬牌照; ——非金屬小五金器具,例如:螺栓,螺絲,銷釘,家具用腳輪,緊固管道用非金屬環; ——非金屬、非混凝土制信箱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實驗室用特制家具(第九類)或醫用特制家具(第十類); ——室外百葉簾:金屬制(第六類),非金屬,非紡織品制(第十九類),紡織品制(第二十二類); ——床單和枕套,鴨絨被和睡袋(第二十四類); ——某些特殊用途的鏡子,例如:光學用鏡(第九類),外科或牙科用鏡(第十類),后視鏡(第十二類),槍用瞄準鏡(第十三類); ——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由木、軟木、葦、藤、柳條、角、骨、象牙、鯨骨、貝殼、琥珀、珍珠母、海泡石以及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產品,例如:制首飾用珠子(第十四類),木地板條(第十九類),家用籃(第二十一類),塑料杯(第二十一類),葦席(第二十七類)。
家用或廚房用器具和容器;梳子和海綿;刷子(畫筆除外);制刷材料;清潔用具;鋼絲絨;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(建筑用玻璃除外);玻璃器皿、瓷器和陶器。
第二十一類主要包括家庭和廚房用小型手動器具,盥洗室用具、玻璃器皿和由瓷、陶瓷、陶土或玻璃制成的某些制品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家庭和廚房用器具及容器,如:蠅拍,切面包板,開賽鉆,雞尾酒調酒器,存錢罐,桶,烹飪用鍋; ——以及小型手動的切碎機、研磨機、壓榨機、碾碎機,例如:蒜壓榨器,胡桃鉗,杵和研缽; ——電或非電梳子; ——電或非電牙刷; ——碗碟架和飲料瓶架(餐具)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清潔制劑(第三類); ——小型電動的切碎機、研磨機、壓榨機、碾碎機(第七類); ——剃刀及剃毛裝置,理發器和指甲鉗,電或非電的修指甲和修腳器具,例如:修指甲成套工具,指甲砂銼,去死皮鉗(第八類); ——刀叉餐具(第八類); ——除虱梳,刮舌器(第十類); ——電烹飪器具(第十一類); ——梳妝鏡(第二十類); ——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玻璃制品、瓷器和陶器,例如:假牙用瓷料(第五類),眼鏡片(第九類),隔熱、隔音用玻璃棉(第十七類),陶瓷磚瓦(第十九類),建筑玻璃(第十九類),紡織用玻璃纖維(第二十二類)。
“纜和繩;網;帳篷,遮篷和防水遮布;紡織品或合成纖維材料制遮蓬;帆;運輸和貯存散裝物用麻袋;襯墊和填充材料(紙或紙板、橡膠、塑 料制除外);紡織用纖維原料及其替代品。”
第二十二類主要包括帆布和制帆用其他材料,繩纜,襯墊和填充材料,紡織用纖維原料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用天然或人工紡織纖維、紙或塑料制成的纜和繩; ——漁網,吊床,繩梯; ——運載工具非專用蓋章; ——某些不按照功能或用途分類的包和袋,例如洗針織用品帶,裹尸袋,郵袋; ——包裝用紡織袋; ——動物纖維和纖維紡織原料,例如:獸毛,繭,黃麻,未加工或加工過的羊毛,生絲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金屬繩(第六類); ——樂器弦(第十五類)和球拍線(第二十八類); ——紙或紙板制襯墊及填充料(第十六類),橡膠或塑料制襯墊及填充材料(第十七類); ——某些按照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網和包,例如安全網(第九類),運載工具用行李網(第二十八類);旅行用衣袋(第十八類);發網(第二十六類);高爾夫球袋(第二十八類),運動用網(第二十八類); ——按照材質分類的非紡織品包裝袋,例如:包裝用紙袋或塑料袋(第十六類);包裝用橡膠袋(第十七類);包裝用皮袋(第十八類)。
紡織用紗和線。
織物及其替代品;家庭日用紡織品;紡織品制或塑料制簾
第二十四類主要包括織物何家用織物覆蓋物。 本類尤其包括: ——家庭日用紡織品,例如床罩,枕套,紡織品毛巾; ——紙制床單和枕套; ——睡袋,睡袋襯里; ——蚊帳。 本類尤其不包括: ——醫用電熱毯(第十類)和非醫用電熱毯(第十一類); ——紙制桌布和餐巾(第十六類); ——石棉防火幕(第十七類),竹簾和裝飾珠簾(第二十類); ——馬毯(第十八類); ——某些特殊用途的紡織品和織物,例如:書籍裝訂用織物(第十六類),絕緣、隔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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